新婚夫妻怎麼「稅」?怨偶分居分開「稅」
106年登記分開申報 離婚子女扶養方列報
記者 溫子豪 報導 2017/05/16

今年結婚的新婚夫妻在申報綜所稅時,須採分開申報方式,不能將對方列為配偶合併申報(圖/卡優新聞網)
夫妻申報綜所稅一般來說須共同申報,但對於剛結婚的新人來說,「一起稅」還是「分開稅」就成了難題。國稅局提醒,由於今(106)年是申報105年度的所得稅,因此今年結婚的新婚夫妻仍須分開申報;若夫妻因故分居,須在申報書內特別註明才能分開申報:離婚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,則應以實際扶養方列報。
根據所得稅法規規定,夫妻所得稅必須「共同」申報,但剛結婚的新婚夫妻該如何「稅」?國稅局解釋,106年1月1日之後結婚的夫妻,今年申報105年所得時,因105年並不具備夫妻關係,因此仍須「單獨申報」,不能將對方列為配偶合併申報。
由於我國結婚採「登記主義」,若在105年結婚,但指定106年1月1日之後為「登記日」,代表婚姻關係是從106年開始,申報綜所稅時就應「分開申報」,且不得將對方的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,若違反規定合併申報,經查證後不僅須補繳稅款,還可能要面臨裁罰。
國稅局同時提到,若夫妻間遇到特殊情況,處於「分居」狀態,為兼顧法律規定與當事人情況,雙方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註明「已分居」,就能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。雙方可根據應納稅額比例,分別繳納自己的稅款,不過若未填寫配偶資料並註明「已分居」,經稽徵機關歸戶合併後,還是必須補齊應繳稅額,更必須負擔相關處罰。
夫妻若已離異,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申報,則應以「實際扶養方」列報。國稅局指出,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、身心健全發展與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,不應只在「支付扶養費」而已,扶養義務應是全面性,因此若雙方均列報扶養,經查證後無實際扶養一方就會遭剔除。
【2017/05/16 卡優新聞網】 http://api.cardu.com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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